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 上訴人
- 魏宇堂
- 上訴人
- 曾玉蕙
- 上訴人
- 陳富仁
- 上訴人
- 朱維國
- 上訴人
- 彭玉觀
- 上訴人
- 謝天成
- 上訴人
- 謝天倫
- 上訴人
- 王麗慧
- 上訴人
- 張博翔
- 上訴人
- 楊桂蘭
- 送達代收人
- 劉志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 參加人
-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致一
- 參加人
- 吳昌成即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許浩展即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5年度重訴字第 5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894,485元 (計算式:3,286,548元+3,172,434元+7,309,821元+4,275,450元+5,894,100元+5,332,500元+3,692,348元+4,991,984元+3,939,300元=41,894,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71,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