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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

原告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被告
李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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