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479號
- 抗告人
- 吳美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原名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按民事訴訟事件,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雖以聲明異議狀為之,仍應視為提起抗告。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