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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若美劉以全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

異議人
張秀瑞
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劉美麗、劉育泉、簡麒育、趙胤祁、陳惠真、練錫明等間請求遷讓房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15日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0號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 條、第485 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揭條文規定之要件始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係就本院105 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提起異議,惟本院系爭裁定係關於駁回異議人提起再審之訴之裁定,既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裁定,且係由本院合議庭所作成之裁定,亦與同法第485 條之規定不符。是以,異議人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具狀對於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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