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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上訴人
王世強
上訴人
林美專
上訴人
吳怡真
上訴人
陳春鳳
上訴人
張氏芳草
上訴人
李琬萍
上訴人
李湘庭
上訴人
高任遠
上訴人
陳冠菩
上訴人
莊恩碩
上訴人
褚家羚
上訴人
邱裕昌
上訴人
楊鳳慈
上訴人
林佩懃
上訴人
謝依庭
上訴人
王連任
上訴人
陳紘睿
上訴人
吳宗聖
被上訴人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姿
被上訴人
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計算式:25,854元×1/2=12,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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