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王瓊姿、王超
- 上訴人王世強
- 被上訴人精興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王世強 林美專 吳怡真 陳春鳳 張氏芳草 李琬萍 李湘庭 高任遠 陳冠菩 莊恩碩 褚家羚 邱裕昌 楊鳳慈 林佩懃 謝依庭 王連任 陳紘睿 吳宗聖 被 上訴人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姿 被 上訴人 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計算式:25,854元×1/2=12,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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