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王世強
- 上訴人
- 林美專
- 上訴人
- 吳怡真
- 上訴人
- 陳春鳳
- 上訴人
- 張氏芳草
- 上訴人
- 李琬萍
- 上訴人
- 李湘庭
- 上訴人
- 高任遠
- 上訴人
- 陳冠菩
- 上訴人
- 莊恩碩
- 上訴人
- 褚家羚
- 上訴人
- 邱裕昌
- 上訴人
- 楊鳳慈
- 上訴人
- 林佩懃
- 上訴人
- 謝依庭
- 上訴人
- 王連任
- 上訴人
- 陳紘睿
- 上訴人
- 吳宗聖
- 被上訴人
-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瓊姿
- 被上訴人
- 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計算式:25,854元×1/2=12,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