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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
    王瓊姿、王超

  • 上訴人
    王世強
  • 被上訴人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 王世強 林美專 吳怡真 陳春鳳 張氏芳草 李琬萍 李湘庭 高任遠 陳冠菩 莊恩碩 褚家羚 邱裕昌 楊鳳慈 林佩懃 謝依庭 王連任 陳紘睿 吳宗聖 被 上訴人 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姿 被 上訴人 美客族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計算式:25,854元×1/2=12,9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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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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