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前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竹林山觀音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51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