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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廖千慧
債務人
廖益徵
債務人
廖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千慧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廖益徵、廖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9,00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廖千慧自民國104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2,25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廖益徵、廖美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千慧、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6│
│  │32258 │美雲、廖益│9月01日起  │      │       │
│  │元  │徵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千慧、廖│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258 │美雲、廖益│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徵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