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債務人
- 廖千慧
- 債務人
- 廖益徵
- 債務人
- 廖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千慧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廖益徵、廖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9,00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廖千慧自民國104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2,25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廖益徵、廖美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千慧、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6│ │ │32258 │美雲、廖益│9月01日起 │ │ │ │ │元 │徵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廖千慧、廖│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258 │美雲、廖益│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徵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