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債 務 人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柒拾貳萬肆仟零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仟捌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