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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王子由

  • 當事人
    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金璽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021號聲 請 人 瑞騰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相 對 人 金璽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602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5 年5 月24日│ 200,000元 │105 年6 月6 日│105 年6 月7 日│ CH0000000 │ │ ├──┼───────┼───────┼───────┼───────┼──────┼───┤ │002 │105 年5 月24日│ 300,000元 │105 年6 月13日│105 年6 月14日│ CH0000000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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