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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8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88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程星豪
相對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李守恩
相對人
相對人
賴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聲請事由欄中關於「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136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8136號擔保提存事件」。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中關於「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42號裁定,提供9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92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16號裁定,提供90年度甲類第7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存字第813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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