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郭呂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