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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國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軒安等人間因105 年度家訴字第128 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臺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關於分割遺產之訴,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黎軒安及黎軒君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因其於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家訴字第128號裁定共為新台幣(下同)4,347,334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即為8,694,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7元。

(三)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0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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