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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請人即原告
張 鑄
相對人即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陸拾參萬壹仟參佰參拾陸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二六四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6460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5度聲字第198號 │├─┬──┬───────┬───────┬──────────────────┬─────┤│編│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基 地 坐 落│ ├───────────┬──────┤ 權 利 ││ │建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 │ │建築材料及用│ 範 圍 ││號│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途 │ │├─┼──┼───────┼───────┼───────────┼──────┼─────┤│1│1111│新北市土城區南│3 層樓鋼筋混凝│1 層:223.77 │陽台:53.92 │2 分之1 ││ │ │天母段754 地號│土造 │2 層:194.99 │平台:41.21 │ ││ │ │--------------│ │3 層:149.81 │防空避難室:│ ││ │ │新北市土城區南│ │地下層:126.06 │57.41 │ ││ │ │天母路58號 │ │合計:694.63 │ │ ││ ├──┼───────┴───────┴───────────┴──────┴─────┤│ │備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8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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