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4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新北市蘆洲區體育會
- 法定代理人
- 高麗瑜
- 被告
-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劍輝
- 被告
- 羅國雄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等應回復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房屋之原狀,未陳報回復原狀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