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社團法人新北市蘆洲區體育會 法定代理人 高麗瑜 被 告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被 告 羅國雄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等應回復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房屋之原狀,未陳報回復原狀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