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劉以全
- 法定代理人陳一男、歐陽毅
- 原告通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新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吳思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55號原 告 通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男 被 告 全新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被 告 吳思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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