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

原告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被告
李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壹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被告占據系爭2425地號土地面積344.4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6,192 元/ 平方公尺+系爭2425之2 地號土地面積71.9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3,106 元/平方公尺=77,163,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玖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