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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志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   告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被   告 李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壹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被告占據系爭2425地號土地面積344.4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6,192 元/ 平方公尺+系爭2425 之2 地號土地面積71.9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3,106 元/ 平方公尺=77,163,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玖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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