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
- 原告
-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被告
- 李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壹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被告占據系爭2425地號土地面積344.4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6,192 元/ 平方公尺+系爭2425之2 地號土地面積71.9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3,106 元/平方公尺=77,163,2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玖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