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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6號

原告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告
顏杏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404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係以原告積欠其債務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及其利息,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0410號民事簡易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04046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給付票款事件執行卷宗核對屬實,是原告基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壹仟貳佰萬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5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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