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56號
- 原告
-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翼聰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 被告
- 顏杏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404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係以原告積欠其債務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及其利息,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簡字第10410號民事簡易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04046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給付票款事件執行卷宗核對屬實,是原告基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壹仟貳佰萬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