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36號
- 原告
- 許氣
- 被告
- 許文釧
- 被告
- 李阿雪
- 被告
- 黃志彰
- 被告
- 高廷森
- 被告
- 許桂楨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住同上
- 上 一 人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另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0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共有物)准予按如附表所示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3,因分割所得利益數額計算,即為新台幣(下同)1 億03,82 萬0,303 元(計算式:2,017.26㎡×154,398 元/ ㎡×1/3 =103,820,30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萬1,491元,又扣除原告於第一審起訴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91萬6,491 元(計算式:921,491元-5,000 元=916,4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