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閔卿
- 被告
-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零捌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拾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