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

上訴人
游金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