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5號
- 上訴人
- 張建民
- 上訴人
- 梁玉蓮
- 被上訴人
- 夏露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6年4月28日、106年7月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吳元明,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103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04至1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