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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償還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原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蔚名律師
被告
徐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原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具狀之民事準備㈡狀中所敘及「原告亦得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200 萬元」部分,具體表示意見(按本件前雖於第1 次言詞辯論期日時,業經當庭與原告確認訴訟標的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惟原告上揭書狀之記載又有所不同,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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