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王崑驊
- 原告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徐志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 告 彪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驊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被 告 徐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原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具狀之民事準備㈡狀中所敘及「原告亦得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200 萬元」部分,具體表示意見(按本件前雖於第1 次言詞辯論期日時,業經當庭與原告確認訴訟標的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惟原告上揭書狀之記載又有所不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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