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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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崑驊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詠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蔚名律師
- 被告
- 徐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柯清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以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原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具狀之民事準備㈡狀中所敘及「原告亦得依民法無因管理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200 萬元」部分,具體表示意見(按本件前雖於第1 次言詞辯論期日時,業經當庭與原告確認訴訟標的在卷,見本院卷第70頁,惟原告上揭書狀之記載又有所不同,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