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蕭利亞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承杰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沈孟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興淮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91號遷讓房屋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不服。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7元(120,889 元/㎡×0.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68,268 元(120,889 元/㎡×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共計27,79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