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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世貴陳財旺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蕭利亞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承杰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沈孟賢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興淮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91號遷讓房屋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不服。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7元(120,889 元/㎡×0.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668,268 元(120,889 元/㎡×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共計27,799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9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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