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甘國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永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8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提起上訴時,並未於上訴狀內記載其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05年9月19日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於本院裁定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後,始於105年10月3日補具民事部分上訴狀為上訴之聲明,本院乃依上訴人於該書狀內所記載之聲明內容重新核定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