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張淑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盧雪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所為駁回抗告人提起上訴之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6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盧雪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所為駁回抗告人提起上訴之裁定,認有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程序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