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邱淑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