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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1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世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水魚水產有限公司、邱淑惠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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