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邢林美枝
即被告
陳林錦華
即被告
林淑蘭
即被告
林芳如
即被告
林孟慧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怡君

      林怡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其增、林琪豐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7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第二項「被告應協同原告按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應繼分比例之二分之一比例,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由原告每人各分得四十八分之十一之應有部分。」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367,316 元(計算式:( 133,284,540+138,497,190+56,266,530+1,425,696+782,006) ×11/48 ×2 )聲明不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1,324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遺產名稱              │ 權利範圍或金額(新臺幣) │
│   │                  │              │
├───┼──────────────────┼──────────────┤
│⒈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 全部           │
│   │地                 │(核定金額:133,284,540元) │
├───┼──────────────────┼──────────────┤
│⒉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 全部           │
│   │地                 │(核定金額:138,497,190 元)│
├───┼──────────────────┼──────────────┤
│⒊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 全部           │
│   │地                 │(核定金額:56,266,530元) │
│   │                  │              │
├───┼──────────────────┼──────────────┤
│⒋  │安泰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 1,425,696元及其利息    │
│   │(帳號:022-22-012388-8-00)    │              │
├───┼──────────────────┼──────────────┤
│⒌  │新北市三重區農會活期存款      │ 782,006元及其利息     │
│   │(帳號:01-01-2141962800)     │              │
└───┴──────────────────┴──────────────┘
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
│ ⒈  │ 林其增   │   二十四分之一    │
├───┼──────┼────────────┤
│ ⒉  │ 林琪豐   │   二十四分之一    │
├───┼──────┼────────────┤
│ ⒊  │ 邢林美枝  │   六分之一      │
├───┼──────┼────────────┤
│ ⒋  │ 陳林錦華  │   六分之一      │
├───┼──────┼────────────┤
│ ⒌  │ 林淑蘭   │   六分之一      │
├───┼──────┼────────────┤
│ ⒍  │ 林芳如   │   六分之一      │
├───┼──────┼────────────┤
│ ⒎  │ 林孟慧   │   六分之一      │
├───┼──────┼────────────┤
│ ⒏  │ 林怡君   │   二十四分之一    │
├───┼──────┼────────────┤
│ ⒐  │ 林怡廷   │   二十四分之一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