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豐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旆然間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7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分割遺產,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被繼承人劉欽辛之遺產總額新台幣(下同)116,497,695 元,上訴人分割所得利益為16,642,528元(即遺產之1/7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516 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