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百昌
- 即原告
- 葉公隆
- 即原告
- 葉公超
- 即原告
- 葉麗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壹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地上權租金每年534100元×15年=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