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百昌 葉公隆 葉公超 葉麗娥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壹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地上權租金每年534100元×15年=0000000 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