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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塗銷地上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葉百昌
即原告
葉公隆
即原告
葉公超
即原告
葉麗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壹萬壹仟伍佰元【計算式:地上權租金每年534100元×15年=00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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