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上訴人
李𦼃銘
被上訴人
傅心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2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