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呂阿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聖王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為「被告鄭呂阿英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D部分,面積一三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將土地恢復原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就判決主文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系爭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之。查系爭地號起訴時即104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元,上訴人所占用之面積為137平方公尺,有卷附系爭土地歷年公告現值查詢結果及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可據(本院卷第23、130頁),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貳佰肆拾參萬捌仟陸佰元(17,8 00×137=2,438,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