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鄭呂阿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聖王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為「被告鄭呂阿英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D部分,面積一三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將土地恢復原狀,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就判決主文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系爭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之。查系爭地號起訴時即104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元,上訴人所占用之面積為137平方公尺,有卷附系爭土地歷年公告現值查詢結果及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可據(本院卷第23、130頁),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貳佰肆拾參萬捌仟陸佰元(17,8 00×137=2,438,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柒佰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