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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上訴人
魏宇堂
上訴人
曾玉蕙
上訴人
陳富仁
上訴人
朱維國
上訴人
彭玉觀
上訴人
謝天成
上訴人
謝天倫
上訴人
王麗慧
上訴人
張博翔
上訴人
楊桂蘭
送達代收人
劉志賢律師
被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參加人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致一
參加人
吳昌成即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許浩展即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5年度重訴字第 5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894,485元 (計算式:3,286,548元+3,172,434元+7,309,821元+4,275,450元+5,894,100元+5,332,500元+3,692,348元+4,991,984元+3,939,300元=41,894,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71,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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