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上 訴 人 魏宇堂 曾玉蕙 陳富仁 朱維國 彭玉觀 謝天成 謝天倫 王麗慧 張博翔 楊桂蘭 送達代收人 劉志賢律師 被 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參 加 人 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致一 參 加 人 吳昌成即吳昌成建築師事務所 許浩展即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 105年度重訴字第 536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894,485元 (計算式:3,286,548元+3,172,434元+7,309,821元+4,275,450元+5,894,100元+5,332,500元+3,692,348元+4,991,984元+3,939,300元=41,894,4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71,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