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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王秀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貿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華
法定代理人
曹竣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曹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6,7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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