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王秀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貿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美華
- 法定代理人
- 曹竣鋐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6,7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6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