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 上訴人
- 李志陽
- 被上訴人
-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叁佰叁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計算式:系爭2425地號土地面積336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6,192元+系爭2425之2地號土地面積56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3,106元=73,374,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