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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上訴人
李志陽
被上訴人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叁佰叁拾柒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計算式:系爭2425地號土地面積336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6,192元+系爭2425之2地號土地面積56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3,106元=73,374,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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