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38號
- 抗告人
- 潘信宏
- 抗告人
- 張寶玉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1日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3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固具狀陳稱其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683號事件中,業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亦應於本件免徵訴訟費用云云,惟其提出之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309 號判例所持見解,及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旨在規範同一案件中准予訴訟救助效力及於各審級,然本件與上開另案縱有相關,仍非同一事件,情形有所不同而不能比附援引,允宜由抗告人另行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而由法院再加審酌,一併敘明。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