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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43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437號

抗告人
李秀琴
相對人
李洋昇

上列抗告人因106年事聲字第437號發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43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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