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 抗告人
- 靖琳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靖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巧靜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1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巧靜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執字第1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