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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上訴人
張國業
被上訴人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字第22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參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後,,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