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張國業
- 被上訴人
-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功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勞字第22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參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後,,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