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8號
- 原告
- 張釗章(更名張峰瑜)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
- 被告
- 日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萬生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四、㈧中關於「106年7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106年9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