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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晉嘉因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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