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務人
- 蘇聲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聲達於民國93年12月0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523,339 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聲達 │自起息日民國│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149866│ │94年8 月4 日│8 月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蘇聲達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35120│ │3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