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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2號

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3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蔡幸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蔡幸樺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幸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蔡幸樺之遺產管理人,並以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81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查被繼承人蔡幸樺遺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板信商銀股票及存款等財產,遺產總額共計新台幣4,195,941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41,9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202,338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幸樺之遺產管理人,且已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4年度司繼字第1144號、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二)被繼承人蔡幸樺所留上開遺產,核定價額共計4,195,941元,此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附被繼承人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郵政儲金帳戶詳情表及板信商業銀行函文影本等件為證。是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應為4,195,941元。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蔡幸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201,338元(內含差旅費400元、閱卷影印費94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示催告刊報費用540元、戶政規費15元、公示催告暨除權判決聲請費2,000元、郵政查詢手續費800元、公示催告刊報費用420元、房屋保險費319元、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93號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之裁判費用75,750元暨第一、二審律師費用120,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蔡幸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證單據暨收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至於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

(四)綜上,本院斟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及管理事務之繁簡,並參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各分署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時,財政部所制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適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41,959元,以及墊付費用201,338元,合計共243,297元。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暨代墊費用於243,297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3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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