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50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倪慈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鈞院106 年度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予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6 年度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禁止聲請人處分其不動產,業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由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2141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