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36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聲請人
李偉德
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供擔保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泰間請求租金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5年度全字第13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下同)6,83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5年度存字第130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取回擔保金,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裁定書、提存書、和解筆錄等件影本為憑,惟查:兩造於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中,於高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72號訴訟程序中達成和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林國泰業於法官前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308號之提存金6,830,000元,此業作成和解筆錄並經法官簽名,此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是就本件擔保金,相對人已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並記明於筆錄。從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逕得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毋庸待本院另為准予之裁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3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