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0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04號

聲請人
鄧元洲
相對人
陳秀美
相對人
王美雲
相對人
陳明義
相對人
范曉雲
相對人
范曉明
相對人
范曉平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范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 第1 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及第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陳明義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117 號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其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9 號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205,60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308,400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 │ 1,768元│同上。 ││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 │├────────┼───────┼──────────────┤│更㈠審 │ 1,120元│同上。 ││證人鑑定人日旅費│ │ │├────────┼───────┼──────────────┤│第三審裁判費 │ 308,40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律師酬金 │ 50,000元│由聲請人委任並預納(業經最高││ │ │法院以106 年度台聲字第1530號││ │ │裁定核定酬金為50,000元)。逾││ │ │上開金額部分應予剔除。 │├────────┴───────┴──────────────┤│附註: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64,000元。 ││205,600 +308,400 +50,000=564,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90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