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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連士綱蔡惠琪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9號

上訴人
張維學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
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律師

      吳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準此,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2,765 元【計算式:8,265 +4,500 =12,76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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