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張維學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錦麗
- 訴訟代理人
- 陳若軍律師
吳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準此,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2,765 元【計算式:8,265 +4,500 =12,76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