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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聲請人
陳萱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醴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林國醴所提起之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調字第651 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本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 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5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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