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陳秀蓁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謝美香律師
- 相對人
- 黃順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審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茲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民事委任狀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