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
- 抗告人
- 李俊典
上列抗告人與蔡佳足間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
上列抗告人與蔡佳足間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