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
- 抗告人
- 呂淑皇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6 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6 年度家聲字第33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